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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-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」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。

刊登日期:2021/8/31
發文日期:2021/8/26
發文文號:府環水字第1100055738B號
主旨:公告「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-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」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一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2日辦理旨揭計畫審查會議結論。
三、本府110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100037484號旨揭整治計畫核定函。
公告事項:一、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2日辦理審查會議決議原則通過億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共同提出「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279-3地號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」。
二、旨揭計畫於110年4月29日至5月26日陳列、揭示後,經本府110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100037484號函核定,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8月17日環署土字第1100056221號函備查在案。
三、旨揭計畫之重要事項,臚列如次:
(一) 整治方法:(詳見計畫第七章)
本計畫針對全場進行整治規劃,工法主要為現地化學氧化法(ISCO)以及地下水抽出處理法(P&T)。
(二)污染整治計畫執行期程如下:(詳見計畫第十四章)
本場址整治計畫110年6月11日核定,自核定函送達日起算(送達日為110年6月17日),總計畫期程為36個月。
(三)本府指定事項:
本計畫應於核定後每3個月(期限屆滿後10日內)提送整治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審查。
(四)其他:
1、執行整治計畫自主驗證採樣時,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規定辦理。
2、污染改善作業應依旨揭計畫書暨本府指定事項辦理,並遵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與相關環保法規規定。
3、如因作業需求,須進行與旨揭計畫核定內容不一致之作業,應先向本府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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